"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崇明产销联合会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0256012号"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张雪飞粮油店销售的大米包装袋正反面显著位置均标注较大字体的""字样,产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制造商为兴雅米业有限公司,地址为海安市雅周镇迮庄村。
原告认为,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张雪飞粮油店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第30256012号"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海安兴雅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第30256012号"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经比对,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即地名"崇明"及整体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证明商标所指向的产地,且具有相同的质量和其他特定品质。被告兴雅米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得到原告崇明产销联合会的许可,亦未能证明涉案商品来源于崇明地区以及具备"崇明大米"商标所要求的特定品质,其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核心在于公共利益和商业权利的平衡,特别是对该类商标中地名的侵权认定,若直接适用普通商标的正当使用规则,会造成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任何人商标性使用该地名的后果,因此应当通过对其中的地名等元素进行相对独立的评判并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精细化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由于来源于某一地区的商品所拥有的特定品质、信誉已经通过长期使用赋予了该地名一定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所以此时不必准确从外观判断该地名所使用的文字字体与商标所用字体是否构成相似,只要商标性使用该地名元素则认为构成近似,在被告无法提出正当使用等抗辩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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