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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第五个季节"广告、宣传知识产权侵权案

抄袭"第五个季节"广告、宣传知识产权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慧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和公司)创作了广告语"第五个季节The Fifth Season",并对该广告语及其品牌"慧科技"进行了大量且多形式的宣传推广。被告无锡五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季公司)与慧和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其将"五季"作为企业字号予以使用,并在官网页面中多处使用了"五季""The Fifth Season""第五个季节"的相关表述。此外,慧和公司在今日头条投放了广告页,五季公司在橙子建站中投放亦投放了广告页。慧和公司认为,两者在使用的图片、文字内容、排版布局等大部分重合,其投放的广告页整体构成汇编作品,五季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五季公司未经慧和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与慧和公司高度相似的广告页进行宣传推广,侵犯了慧和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五季公司将"五季The Fifth Season"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复制抄袭慧和公司今日头条广告页面的行为以及在其官网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五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并向慧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

为提升自身知名度与影响力,企业常选择投放广告进行宣传推广,并创作简洁易记的广告语,以此加深消费者对其企业品牌、产品的联系与认知。本案明确了企业投放的广告页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判断其是否为对已有同类题材作品的复制、模仿或抄袭;能否体现一定的艺术创作、审美观念或美术造诣等;能否形成独特的创意和风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企业针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价值等而创作的广告宣传语,若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且能够与企业的品牌、产品等形成固定联系,其他企业以英文、简称等形式近似使用、模仿该宣传语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职能,对故意侵权、恶意侵权等各类情节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以高额赔偿数额提高侵权成本,同时推动树立行业良性竞争规则,引导市场主体在经营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通过创新创造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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