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错西工艺品经营部“HIPPMAM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5969号“HIPPMA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32247号“HIPP MA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36632号“HIPP MA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0345969号“HIPPMAMA”商标:
申请/注册号:6034596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05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2-12-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错西工艺品经营部
商品/服务项目:维生素制剂(0501)、减肥用药剂(0501)、营养补充剂(0502)、医用营养品(0502)、医用白朊制剂(0502)、婴儿奶粉(0502)、消毒纸巾(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