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阳光未来国际小学“阳光未来”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04050号“阳光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易于消费者识别。商标局引证的第19079828号“阳光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组合“阳光未来”,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04050号“阳光未来”商标:
阳光未来
申请/注册号:2410405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华区阳光未来国际小学
商品/服务项目:教学(4101)、培训(4101)、寄宿学校教育服务(4101)、教育(4101)、辅导(培训)(4101)、学校教育服务(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书籍出版(4104)、学校(教育)(4101)、教育信息(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