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好车惠”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95443号“好车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51251号“车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5919号“好车汇 HAOCHE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23686877号“好车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好车惠”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车惠”和引证商标二、三中文部分“好车汇”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95443号“好车惠”商标:
好车惠 复制
申请/注册号:2429544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杭州宝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寻找赞助(3508)、商业企业迁移(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