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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16661号“特物Z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第60616661号“特物Z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6661号“特物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在中国大陆拥有极高的声誉度,申请商标依托申请人平台,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23731号、第18424140号、第9830848号、第17721515号、第4907796号、第7416242号、第20416809号、第17919990号、第56968742A号、第14217469号、第195781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构成元素、设计特点及内容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五的信息页;申请商标在京东官网及互联网上的相关报道网页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一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业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特物”与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业培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展览等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九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为训练目的提供体能评估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艺术展览;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616661号“特物Z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培训; 安排和组织会议; 流动图书馆; 录像带发行; 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 导游服务; 艺术展览; 游戏器具出租; 玩具出租; 为训练目的提供体能评估服务;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娱乐服务; 动物训练;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组织彩票发行; 室内水族池出租; 组织抽奖

类似群 4101;4102;4103;4104;4105;4106;4107;

申请/注册号 60616661 申请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