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第63115432号“清幽益”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5432号“清幽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众多包含“清幽”、“益”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清幽”的解释资料;举证商标信息;在先案件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115432号“清幽益”商标:
申请/注册号:6311543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8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用益生菌制剂(0501)、维生素制剂(0501)、帮助消化用膳食纤维(0501)、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0502)、矿物质膳食补充剂(0502)、营养补充剂(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