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坊 陕西手工面食 SANQINFANG及图”与“三秦料理 ”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004048号“三秦坊 陕西手工面食 SANQIN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30967号“三秦料理 ”商标、第10878524号“三秦老面及图”商标、第16537061号“牛好味及图”商标、第16633049号“多源富饺子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陕西手工面食”仅表示美食区域及特点,商标的识别主体是申请人独创的图案和文字“三秦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三秦坊”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三秦料理”、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三秦老面”均含有“三秦”二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分别于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中“陕西”并非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仅表示指定服务来源于该地区,且申请人确属陕西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3004048号“三秦坊 陕西手工面食 SANQINFANG及图”商标:
陕西手工面食 三秦坊 SAN QIN FANG
申请/注册号:2300404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2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王君
商品/服务项目:饭店(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餐馆(4301)、备办宴席(4301)、自助餐厅(4301)、餐厅(4301)、自助餐馆(4301)、快餐馆(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