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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Longs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94114号【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ong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的第11566493号【广告宣传; 户外广告; 计算机文档管理; 进出口代理; 人员招收;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信息; 市场营销; 张贴广告;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longse”商标相同。

第23214141号【广州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LONG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申请人所引证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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