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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蓓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妈妈秀”与“妈妈制造MotherWorkslnc.及图”商标案例

杭州蓓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妈妈秀”与“妈妈制造MotherWorkslnc.及图”商标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77979号“妈妈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988980号“妈妈制造MotherWorksl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87647号“mommy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12257号“妈妈100 mama100.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妈妈秀”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妈妈制造”、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部分“妈妈100”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二英文“mommy show”中文含义可译为“妈咪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英文含义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77979号“妈妈秀”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7797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杭州蓓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4)、羽绒服装(2501)、衬衫(2501)、女式内裤(2501)、套头衫(2501)、裤子(2501)、毛衣(2501)、服装(2503)、上衣(2501)、内衣(2501)、服装(2505)、服装(2502)、连衣裙(2501)、服装(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