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火车头蒸汽科技有限公司“路口组Vape LOCOMOTIVE CROSSING ORIGINAL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42884号“路口组Vape LOCOMOTIVE CROSSING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741827号“Vape Tronica”商标,第15086228、16457620号“V2 vape及图”商标,第16926005号“MINI VAPE”商标,第21251999号“煌煌Vape”商标,第14309200号“VAPE-S”商标,第17124582号“VAPE及图”商标,第19858033号“VAP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香烟过滤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烟草、卷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性文字“Vape”,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42884号“路口组Vape LOCOMOTIVE CROSSING ORIGINAL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4288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34类 烟草烟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火车头蒸汽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香烟(3401)、香烟过滤嘴(3405)、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3406)、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3402)、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1)、电子香烟烟液(3401)、电子香烟(3401)、烟用药草(3401)、烟草(3401)、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