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蜀都佳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蜀都佳宴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59868号“蜀都佳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436700号“蜀都盆菜”商标、第16312528号、第797986号“蜀都”商标、第22605148号“一起焖烧吧及图”商标、第17218501号“仙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蜀都”,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蜀都”,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标识,其并存使用在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59868号“蜀都佳宴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5986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蜀都佳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自助餐馆(4301)、自助餐厅(4301)、食物雕刻(4301)、饭店(4301)、快餐馆(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餐馆(4301)、备办宴席(4301)、餐厅(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