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万-斯特比洛公司“SWING”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78472号“SW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第19068934号“Sw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存在大小写的区别,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文具、纸、印刷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78472号“SWING”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7847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4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施万-斯特比洛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绘画材料(1617)、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1618)、教学材料(仪器除外)(1619)、裁缝用划线块(1619)、模型材料(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