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G国际有限公司“Baby Joy婴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15353号“Baby Joy婴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705752号“婴之宝lnch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71257号“joy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过滤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15353号“Baby Joy婴宝”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1535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3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DSG国际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水过滤器(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