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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24016269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第24016269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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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016269号【鸡尾酒; 烧酒; 米酒; 葡萄酒; 蜂蜜酒; 威士忌; 白兰地; 白酒; 黄酒;】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3913662号【葡萄酒; 蜂蜜酒; 鸡尾酒; 米酒; 黄酒; 果酒(含酒精); 青稞酒; 烧酒;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烈酒(饮料); 】

  第23829956号【苹果酒; 白酒; 果酒(含酒精); 开胃酒; 鸡尾酒; 伏特加酒; 葡萄酒; 蜂蜜酒; 白兰地; 青稞酒;】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标注册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米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