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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永裕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社“贡来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六安市裕安区永裕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社“贡来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0120号“贡来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231744号“贡来香”商标、第22848375号“贡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贡来香”、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贡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谷粉;米粉(粉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20120号“贡来香”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2012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7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永裕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社

商品/服务项目:人食用的去壳谷物(3008)、谷粉(3008)、薄片(谷类产品)(3008)、玉米粉(3008)、盒饭(3007)、面粉(3008)、意式面食(3009)、谷类制品(3008)、豆类粗粉(3008)、米粉(粉状)(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