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高定”与“环球快递UP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1634号“环球高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3766号“环球快递U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3769号“环球速递U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90463号“环球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79580号“环球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观光旅游运输服务;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安排游览;旅行预订;潜水服出租;汽车出租;空中运输;运送旅客;旅行座位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货物运输;空中运输;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车辆租赁;潜水服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