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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武汉市味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御品猪蹄”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武汉市味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御品猪蹄”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190884号“御品猪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97544号“御品海产YUPINHAI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75781号“御品贡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91918号“御品启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依法予以部分驳回,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合法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以“御品”为主要显著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该文字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