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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SHEERCOOL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30636号“SHEER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17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69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66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