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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HAIKU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28780号“HAIK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1905号“HAILUO”商标、第8838202号“HAINUO”商标、第662918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固定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一、二进行明显区分,故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扭力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方向盘、车辆轮胎等商品亦类似。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进行明显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