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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錦秀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11938号“錦秀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78320号“锦秀红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22445号“锦秀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流程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二撤销案件结束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在当地市场具有了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文字“锦秀红”,且与引证商标一“锦秀红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