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582096号“众渔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52912号“易泽 Ea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82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19615号“众创生活 ZHONGCHUANGSHENG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业标志,通过持续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了更强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