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作家诉于正抄袭,诉讼请求遭法院驳回
扬州作家周浩晖系小说《邪恶催眠师》的作者。
2014年12月21日,电视剧《美人制造》第二十九、三十集在湖南卫视首播。周浩晖认为,《美人制造》电视剧有关剧集的剧情架构、人物设置、关于催眠术的理解、主要人物感情线索、反派犯罪动机、三个具体催眠桥段等与自己的作品《邪恶催眠师》高度雷同,余征(笔名于正)、周静、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海宁新创公司、于正工作室等六被告作为有关电视剧集的编剧、拍摄及制作单位,共同侵害了周浩晖的作品改编权和摄制权。
周浩晖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电视剧《美人制造》第二十九集、第三十集的复制、发行和传播,在湖南卫视官网、法制日报等媒体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周浩晖各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8314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学作品改编权所保护的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派生创作利益,在判断被诉作品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使读者或观众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如果他人仅是少量利用原作品的部分片段或故事桥段,尚不足以达到在改变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作品的程度,不应纳入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其所涉行为可以由复制权加以控制,或者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被诉作品对周浩晖作品少量元素的使用属于借鉴构思,与周浩晖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周浩晖关于六被告侵害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浩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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