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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方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案

未经著作权方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案

未经著作权方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是《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蹦蹦》等12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动画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仪征市慕田麦语烘焙馆、程海龙在未经授权和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蛋糕上使用与上述美术作品基本相同的卡通玩偶形象。华强方特公司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仪征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对于被告认为涉案玩偶系其在淘宝网上购得,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根据被告提供的淘宝订单截图,仅能表明系涉案玩偶摆件的客观来源,而非能证明系合法来源,且其购买的玩偶摆件单个售价明显低于正品玩偶价格,可以认定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能认定为善意,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

【典型意义】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以上述方式侵犯著作权的,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判断复制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时,应结合渠道、价格、被侵权商标知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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