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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兄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葫芦兄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观点

*****诉称,其是《葫芦兄弟》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动画形象深受广大观众喜爱。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名为《葫芦娃的冒险之旅》的文章。该作品不仅使用了权利作品的作品名称,还利用了葫芦兄弟、爷爷等角色的动漫形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复制作品截图,并抄袭葫芦兄弟打败妖精的剧情,用于宣传被告楼盘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万元,包括合理开支;3、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观点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侵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本案应由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主要针对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相关文章涉嫌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该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