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着葫芦“画”葫芦被判赔偿5万元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菏泽市首起涉外立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法国某公司诉被告菏泽某玻璃制品公司立体商标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法国该公司的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法国某公司是葡萄酒生产商,被告菏泽某玻璃制品公司为玻璃制品制造企业。原告曾在2006年1月21日将“扁平葫芦瓶”立体商标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酒、威士忌酒等。
后来,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涉嫌在其网站、宣传资料、样品室中展示和生产该公司立体商标酒瓶,遂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全,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去年8月22日,菏泽中院受理了该案。由于案件特殊,直到今年3月份,菏泽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近日,该案审结。菏泽中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法国某公司的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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