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09 浏览次数:151
“MATSUDA”商标被撤三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3871539号【电灯泡; 灯; 照明器; 吊灯支架; 日光灯管; 烹调器; 电炉; 电热壶; 冰箱; 】“MATSU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529号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通风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全部真实有效,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07月02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防爆风机、挂墙扇、防爆抽风机、落地扇商品《出仓单》复印件;
2、手提风机、移动风机、船用手提风机、落地扇、挂壁式风扇的产品宣传册原件;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英文);
4、申请人的公司官网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01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11月28日在第11类电灯泡、灯、照明器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通风柜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2013年8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4年5月1日实施,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体现的商品并非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未体现证据的形成时间且体现的商品并非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外文书证未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本,且该证据体现的防爆手提灯商品并非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体现的商品并非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通风柜该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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