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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正祖铺 城省济恒远 杭线葫芦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正祖铺 城省济恒远 杭线葫芦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10855373 5 2012年05月02日 王老吉正祖铺 城省济恒远 杭线葫芦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2日对第10855373号“王老吉正祖铺 城省济恒远 杭线葫芦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的第7688号“杭线葫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申请人母亲王宝钿女士所注册,王宝钿女士去世后,三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合法继受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图形部分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侵犯了三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明、公证书、家谱、企业登记档案、商标档案、先辈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本案三申请人不享有对引证商标的权利。二、“王老吉”系列产品经答辩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答辩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答辩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介绍、所获荣誉、认驰判决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21日第1472期《商标公告》上。

  二、引证商标系本案三申请人母亲申请注册,并于1958年1月9日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公私合营)所有,其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止,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虽为三申请人母亲王宝钿注册,但已于1958年1月9日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公私合营)所有,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及侵犯了其在先商标权主张,不予成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商品/服务 医用生物制剂; 人用药; 原料药; 药物饮料; 医用诊断制剂; 中药成药; 医用浸液; 生化药品; 葡萄糖膳食补充剂; 婴儿食品; 医用营养品; 医用营养饮料; 营养补充剂; 兽医用药; 医用保健袋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0502;0501;0504;0506;

申请/注册号 10855373 申请日期 2012年05月02日 国际分类 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

申请人地址(英文) 

初审公告期号 1357 注册公告期号 1472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3年04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5年09月21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3年07月28日 至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