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30909号“蔡司国际WTCA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申请人因第5430909号“蔡司国际WTCA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379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蔡金桥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卡尔蔡司股份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5430909号第35类“蔡司国际;WTCAIS”注册商标,原第543090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合法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将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广告合同及发票;
3、《北京青年报》;
4、香港蔡司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申请人为WTCAIS蔡司国际品牌与产品在中国大陆协作宣传推销推广人授权委托书、蔡司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明书;
5、申请人授权WTCAIS蔡司国际公益服务诊所作为从事医疗用品与医药产品的综合代销批发运营机构授权书、诊所照片、价目表照片、销售小票、入库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传播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6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复审商标于2014年3月7日在广告传播、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服务上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对复审商标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不服,于2017年11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4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仅为其为推广“WTCAIS蔡司国际”品牌休闲包、纪念版防水腕表、休闲服装等产品所做的广告宣传推广。证据4、5亦为对消毒液、验光等商品及服务销售的证据材料。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为其他不特定主体提供了广告传播、自动售货机出租、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服务,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