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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庆办发〔2017〕23号),推进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机制改革,支持创新链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市成果转化中心”)会同市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开发中心”)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安庆市产业及科技创新政策方向;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安庆市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围绕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

(三)申报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非企业申报单位按其所属创新团队申报;

(四)注册3年以上的企业申报单位,运营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主营业务收入低于5000万、5000万以上至2亿和2亿以上的企业,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分别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4%和3%;

(五)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已完成信用修复。

第六条  围绕基础研究、技术原理、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品和价值实现的创新链条,按照科技计划项目所处阶段及主攻重点,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研发类、工程化类、“卡脖子”技术类和重大专项类等四类给予支持。

研发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围绕解决产品关键技术和生产关键工艺问题,开展产业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实现从基础理论、技术原理到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突破。

工程化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围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是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产业化的过程,该类项目应由企业牵头与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重大科技成果系指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有一定前期研发基础、但尚未形成实际生产应用、且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

“卡脖子”技术类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或产品关键部件,解决核心关键技术环节或产品关键部件依赖进口、受制于他的问题。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支持企业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需求,完成创新成果转化为产业、创新项目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第七条  已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市本级科技计划不再予以立项。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未验收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发布《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

公共应急需要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单位直接申报,市科技局简化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特事特办。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调查摸底,初选科技计划项目预立项,引导企事业单位有计划性实施科技计划项目。预立项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汇总属地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由市成果转化中心对申报材料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或一次性告知整改补充材料合格)后,市成果转化中心集中承办审查立项工作。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市成果转化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告知项目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审查、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订《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市成果转化中心会同市开发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审查方式,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

对公共应急需要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应本着“简化程序、先行立项、事后报备”的特事特办原则,在快速咨询有关专家(2-3名)意见后,简化立项程序,立即组织项目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市成果转化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确定。市科技局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成果转化中心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市成果转化中心暂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销项目时须报市科技局同意后执行。

未立项的申报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市成果转化中心会同市开发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组织全市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

(三)市成果转化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九条  市成果转化中心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成果转化中心审查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市成果转化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开始准备,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向市成果转化中心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地区项目验收工作,市成果转化中心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