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区2018年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迎江区2018年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迎政〔2018〕27号)(以下简称政策),规范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在迎江辖区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区缴纳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受到查处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近三年,存在骗套各级财政资金等非诚信行为的,不予支持。
二、申报时间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即可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受理审核
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一)受理条件
1.申报资料必须齐全。对资料不完整、不清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视为无效申报,不予受理。
2.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发票、合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审核发现,取消申报单位当年科技创新奖补。
(二)审核程序
1.申报重大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产学研合作、高新产业发展、企业设备升级、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利申请等政策奖励的,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
2.申报科技项目引进、科技创新基础工作、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奖励的,由区科技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
根据部门联合会审意见,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审批。
(三)网站公示
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在区科技局提供区政府审批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拨付申报对象。
四、材料要求
申报事项必须符合政策对应条款,材料要求如下:
1.申请表。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证明材料。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承诺书。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材料清单
(一)政策第2条:支持科技项目申报
1.申报科技项目基础资料;
2.市级向上推荐证明材料。
(二)政策第3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1.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资料;
2.市级向上推荐证明材料。
(三)政策第4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1.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基础资料;
2.市级向上推荐证明材料。
(四)政策第5条: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
1.申报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试点)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基础资料;
2.市级向上推荐证明材料。
(五)政策第6条:支持高新产业发展
证件有效期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移: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2.工商注册变更材料;
证件有效期内外省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注册公司:
1.招商引资协议复印件;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证证明材料。
说明:“2年内”时间界定:从新公司注册之日起,至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日期(以文件为依据)。
(六)政策第7条:支持科技项目引进
1.发改委立项证明材料;
2.新上设备发票复印件;
3.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7、2018年度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103-1财务状况表或103-2工业成本费用表(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证明材料)。
(七)政策第八条:支持企业设备升级
1.购买设备发票复件;
2.未享受迎江经济开发区设备补贴的证明材料;
3.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八)政策第9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招商引资协议复印件;
2.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证明材料;
3.服务业项目纳税达100万元证明材料。
说明:纳税时间计算为: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
(九)政策第10条: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招商引资协议复印件;
2.场地使用面积证明材料。
(十)政策第11条:支持科技创新基础工作
1.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7、2018年度107-1研发情况表、107-2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3-1财务状况表或103-2工业成本费用表;
2.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7、2018年度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103-1财务状况表或103-2工业成本费用表;
3.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推荐材料;
4.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材料。
说明:企业科技创新三项基础工作,每项只能报1个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可以重复。
(十一)政策第12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1.申请省级以上认证(备案)基础资料;
2.市级向上推荐证明材料;
3.共建协议复印件。
(十二)政策第13条:资助专利申请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审通知书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专利申请(授权)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书为准。
说明:本条中的“企业”指生产型实体单位,非生产型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其他类”资助。
(十三)政策第14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7、2018年度107-1研发情况表、107-2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3-1财务状况表或103-2工业成本费用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复印件。
说明:对该项政策实行量化考核。当年实施研发项目达到5项的得40分,低于5项的不得分,每增加一项,加10分;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的得30分,低于3%的不得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0分;当年发明专利进入实审达到5件的得40分,低于5件的不得分,每增加一件加10分。上述3项考核指标必须全部达到基准分,根据得分多少,择优选择不超过5家企业,授于“迎江区创新型企业”称号。
六、其他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