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科技指导性计划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级科技计划的导向作用,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的覆盖面,结合我市实际,设立“扬州市科技指导性计划”(以下简称“指导性计划”),特制订本操作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的指导性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与战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相关活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筹资金并具体实施,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计划文件形式组织下达。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指导性计划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四条 指导性计划的指南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指南。
第五条 指导性计划的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立项下达、项目结题四项程序。
第六条 指导性计划的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按照《扬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操作规范(试行)》(扬科发﹝2019﹞24号)执行。
第七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局长会研究决定,将拟立项项目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八条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实施期内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实施主体、研究目标、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或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并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延期,确因不可抗力必须延期的只能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不超过一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项目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结题申请,完成全部实施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项目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等。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市科技局组织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应当组建专家组,专家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家为3人以上的单数,应当包含技术、财务类专家,其中财务类专家1人,专家应当来自不同的法人单位,每个法人单位1人。
2、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做为结题专家。
3、技术专家应当与项目同领域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结题结论
结题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由结题专家组负责出具结题意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的;
2、擅自修改实施目标、内容的;
3、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第十五条对于未通过结题的或应当结题而无故不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连续2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专利,以及获奖、成果报道等,应当标注市科技计划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结题专家组应对结题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科技局内部纪检机构应当加强监督,对在结题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连续2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相关结题专家的行为将记入信用备案。
第十八条参加项目结题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操作规范(试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