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盘活科技资源存量,推动全市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为市内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现对符合补贴和奖励条件的市科技型企业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单位,予以资金补贴和奖励,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 补贴及奖励的测评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测评,该项测评活动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条 市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凡拥有单台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套仪器设备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各界提供检测、测试、试验、分析等开放服务,可签定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合作协议加盟市内共享服务平台。
第四条 已加盟市内共享服务平台的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我市已加盟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相关单位)均可参与奖励评定;市内科技型企业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内科研设备可享受检测费用补贴。
第三章 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仪器平台用户补贴采取省市联动方式,按照《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实施细则》要求,单个企业申报测试费用总额低于5万元的,按照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申报测试费用总额高于5万元的,其中超出部分按发票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已加盟市内共享服务平台的成员单位,其单台(套)大型仪器设备由专家测评组根据仪器设备的对外服务次数、机时数、样品数、用户满意度以及服务收入等参数评定出“优秀”、“良好”和“合格”三个层级,对于获得“优秀”层级的单位给予年度一次性的奖励。
第七条 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功能开发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操作人员,以及在共享管理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管理人员,可获评共享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参评程序
第八条 参评单位填报补贴及奖励的申请材料,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按要求提交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参加共享服务的原始记录、运行票据、检测报告等佐证资料等参与补贴或奖励评定。
第九条 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定的管理单位数量的10%。
第十条 共享服务奖励和先进个人奖励的情况,通过扬州科技网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为确保参评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主管部门可采用回访用户或抽查相关原始记录等手段,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检核定。
第五章 资金的来源、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设立我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补贴和奖励资金通过市财政集中支付。
第十三条 仪器平台用户补贴按照省、市财政出资1:1比例配套。
第十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单位所获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功能开发,本单位大仪设备维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奖励等。获奖单位对所获奖励经费应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共享补贴及奖励资金使用的严格审核和管理,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依法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