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安庆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作用,按照《关于推动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若干规定》(皖科资〔2019〕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融资担保服务对象主要为安庆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第三条 成立市科技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市科技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和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省有关规定,组织对市科技融资担保工作及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为担保机构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指导,向担保机构推荐科技融资担保服务对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安庆市绩效评价办法。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政策扶持,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管。
全市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含科技担保部)(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 担保机构执行融资担保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2%标准。
第六条 担保机构应坚持政策性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尽职免责,合理提高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容忍度。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降低服务门槛,缩短审批周期;鼓励以信用方式开展业务,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
第七条 将符合条件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第八条 担保机构通过各级科技部门、市高新区、筑梦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金融机构等单位推荐以及企业自行申请等方式受理担保服务对象申请,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独立评审。
第九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每季度将承保企业名录、担保额度等情况报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每年将承保企业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报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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