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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星科技与建华建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汇星科技与建华建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民初2724号

诉讼记录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星公司)与被告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H某某、L某某,被告建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G某某、D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汇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名称为"增强型保温模板生产方法及生产设备"、专利号为ZL201110223733.8的发明专利。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生产制造保温模板产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被告建华公司辩称:

一、建华公司的涉案生产工艺源于现有技术。原告的涉案ZL201110223733.8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8月5日,授权日为2013年1月16日。被告生产制造保温模板的技术方案源自ZL200410021076.9发明专利,该专利的名称为"一种生产保温复合板的专用设备及其工艺",申请日为2004年1月18日,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9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该专利公开了一种保温复合板的生产工艺,包括下述步骤(见权利要求8):a、取水泥、粘结胶液按1:(0.8-1.2)的重量比,放入搅拌器中均匀混合搅拌成胶泥;b、将搅拌好的胶泥放入下料器内,胶泥由胶泥搅拌器通过管道进入下料器中;c、将保温板放入平台上,加强网经导辊进入复合装置中;d、保温板进入复合装置的压辊中的同时,胶泥和加强网同时经压辊复合在保温板的上面;e、复合后的保温板经过第二可调压辊处将水泥外层复合在保温板上形成单面保温复合板;f、将保温复合板进行表面处理;g、将表面处理过的保温复合板进行干燥、剪切处理即得;h、将单面保温复合板翻转后再重复一次c到g步,将另一面复合上,形成保温复合板。

二、被告的生产工艺与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被告实际使用的涉案生产工艺与该专利公开的保温复合板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该专利公开的生产工艺是将粘结胶与水泥混合配制成具有粘性的浆料,然后直接喷涂在保温板的上面,浆料依靠自身的粘性与保温板结合;而被告使用的涉案生产工艺是首先在保温板的表面涂抹一层粘结剂,然后将浆料喷涂在粘结剂上,从而使浆料与保温板结合。被告认为该区别点并不能使涉案生产工艺与现有技术构成实质性差异,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该专利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答辩人实际使用的涉案生产工艺。

对此,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1、ZL200510042470.5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墙体保温施工方法",申请日为2005年3月2日,公开日为2005年8月10日,说明书中公开了"在保温模板2上刷界面剂(即粘结剂),待界面剂干燥后涂抹第一层聚合物砂浆3"的方法(见说明书第7页),由此可见在保温模板上喷涂粘结剂为本领域的常见做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JGJ144-2004号《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该标准第6.1.1节明确指出"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以下简称EPS板薄抹灰系统)由EPS板保温层、薄抹面层和饰面涂层构成,EPS板用胶粘剂固定在基层上,薄抹面层中满铺玻纤网"(见正文第10页),由此可见在保温模板上喷涂粘结剂为本领域的常见做法,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JD14-013-2010号《STP超薄绝热板外墙保温工程技术导则(试行)》行业标准,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0年8月1日。该标准第2.0.4节明确指出STP超薄绝热板外墙保温系统包括A、B、C三个系统:A系统: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由粘结剂、STP-1保温装饰板、建筑密封胶、专用固定件组成的STP-1保温装饰板系统。B系统: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由粘结剂、STP-2保温板、抹面胶浆、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涂料或者面砖饰面层等组成的STP-2外墙外保温系统。C系统: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由粘结剂、STP-2保温板、抹面胶浆、石材或者金属幕墙等组成的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由此可见在保温模板上喷涂粘结剂为本领域的常见做法,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JC/T992-2006号《墙体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胶粘剂》建材行业标准,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年1月17日。该标准对于保温模板用粘结剂的种类、性能、测试方法等作出详细规定,由此可见在保温模板上喷涂粘结剂为本领域的常见做法,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被告采用的在保温板的表面涂抹一层粘结剂,然后将浆料喷涂在粘结剂上,从而使浆料与保温板结合的涉案生产工艺为ZL200410021076.9发明专利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与该专利无实质性差异。因此,被告享有现有技术抗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告并未通过实施涉案生产工艺而获利。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生产与销售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筋混凝土方桩、水泥电杆等各类砼预制构件并提供相应售后技术咨询与服务;生产与销售商品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各类水泥制品;水泥制品、砼预制构件技术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即被告的主打产品为混凝土管材及桩材。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2018年上半年,被告着手组建保温复合模板生产线并投入试生产,随后将试生产的产品送交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检测中心进行检测,7月10日取得通过检测的《检测报告》,随后以该《检测报告》为依据向菏泽市建设科技与节能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于12月17日取得《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证书》,至此被告方才具备生产销售保温复合模板的资格。而原告起诉时间是在2018年11月份,起诉之时,被告并未取得生产销售资格,12月17日取得认定证书以后,因原告的起诉,被告亦未生产销售保温复合模板。综上,被告所试生产的保温复合模板产品并未投入市场,被告未通过实施涉案专利而获得利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1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增强型保温模板生产方法及生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2013年1月16日,该申请获得授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1110223733.8,专利权人为C某某。2014年6月24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汇星公司。该专利如期缴纳了专利年费。

本案中,原告汇星公司主张以该专利记载的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记载为:增加型保温模板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生产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配制砂浆浆料;(2)在保温板的一面上喷涂一层粘结剂;(3)将步骤(1)中配制好的浆料搅拌均匀后喷刷在粘结剂层上;(4)在砂浆层上铺设增强材料;(5)将步骤(4)中附着有砂浆层和增强材料的保温板在砂浆干结之前压平;(6)将步骤(5)中的一面涂有砂浆的保温板做养护;(7)待步骤(6)中的一面涂有砂浆的保温板养护完成后,依上述步骤,将保温板的另一面加工、养护成型。

2.2018年9月27日,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向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8年9月28日,公证处工作人员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L某某,来到山东省巨野县标有"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字样的公司,在其公司人员的带领下来到该公司院内东南角的一处生产车间,对该生产车间的外部现场现状及内部的现场现状进行拍照和录像,取得照片23张、录像视频6个。离开该生产车间后,公证人员及L某某来到该公司的接待室,该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15系列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等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1614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的照片及录像记载了被告建华公司生产保温模板的生产过程,被告公司存放有保温模板实物。根据公证保全的照片和录像记载内容,将其与原告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告生产保温模板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同,被告亦认可。

3.2015年6月15日,原告汇星公司与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就涉案ZL201110223733.8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汇星公司普通许可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在日照市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许可费为每年100万元。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汇星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60万元、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及登记簿副本、授权公告文本、专利年费缴费收据、公证书及附带照片和录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汇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被告建华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提交了ZL200410021076.9"一种生产保温复合板的专用设备及其工艺"发明专利资料、ZL200510042470.5"一种墙体保温施工方法"发明专利资料、JGJ144-2004号《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行业标准、JD14-013-2010号《STP超薄绝热板外墙保温工程技术导则(试行)》行业标准、JC/T992-2006号《墙体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胶粘剂》建材行业标准等证据。经质证,原告对上述文献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技术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文献记载的技术方案,其施工工艺的施工顺序与被控侵权的施工顺序不相同,亦未全面反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故对被告的现有技术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发明专利ZL201110223733.8"增强型保温模板生产方法及生产设备"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被告建华公司生产保温模板的生产方法再现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亦不成立,故被告建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未能证明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规模、过错程度,结合原告维权应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增强型保温模板生产方法及生产设备"(专利号:ZL201110223733.8)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被告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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