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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同花顺商贸、林福铨等与奎宝电子商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同花顺商贸、林福铨等与奎宝电子商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31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福铨,*,*,*,*。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奎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香格里拉国际广场2期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菏泽奎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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