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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曹县韩集金龙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相关企业: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曹县韩集金龙加油站

文书正文

案件基本情况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202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贾长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H某某,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韩集金龙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负责人:邓志华,该站经营者。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曹县韩集金龙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担。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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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