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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牡丹区瀚龙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相关企业: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菏泽市牡丹区瀚龙茶行

文书正文

案件基本情况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4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H某某,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瀚龙茶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北路1175号。

经营者:Z某某。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瀚龙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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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