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TCL公司)
被告:某电器公司等
【案情摘要】
原告经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使用“TCL”系列商标,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维权。原告主张被告在宣传中虚构与原告的关联关系,误导普通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主要宣传语为“TCL集团旗下品牌”。被告与TCL集团并未在厨卫电器上进行合作,被告亦未有证据证明其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属于“TCL集团旗下品牌”或被授权使用“TCL集团旗下品牌”进行宣传。被告在宣传、推广中使用“TCL集团旗下品牌”等用语,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混淆了两者关系及商业评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判决被告共赔偿原告TCL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产品宣传中使用“某某旗下品牌”等宣传语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多个被告,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各被告在共同侵权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表现形式、公司的经营规模,原告调查取证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了不同被告不同的赔偿金额,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