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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东方时尚”商标侵权案

真假“东方时尚”商标侵权案

原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东方时尚公司)

被告:菏泽某驾驶培训公司

【案情摘要】

北京东方时尚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是“”“”商标权利人,两商标注册时间均为2017年。被告成立于2016年,2016年之前北京东方时尚公司的上述两商标及“东方时尚”字号在驾驶员培训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成立之初开始使用与北京东方时尚公司两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延续至北京东方时尚公司两商标获准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东方时尚”字号经过原告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驾驶培训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悉。被告在字号中使用与原告字号完全相同的“东方时尚”文字,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标获准注册前后,原告在经营活动中大量宣传使用“东方时尚”及东方时尚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相关公众中与原告产生固定联系,被告在经营中使用与该两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权利人的商标获准注册前后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大量存在被告恶意使用原告商业标识的过程中,原告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应根据原告不同的权利形态对侵权行为做出不同认定,更为准确的对原告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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