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伪造“张裕”商标 以假乱真被判侵权
原告:烟台张裕葡本案系一起对来源于地名的企业名称保护的典型案件。
被告:山东某家具公司
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
【案情摘要】
张裕公司经授权系“张裕”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3类葡萄酒等。上述商标在葡萄酒行业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家具公司生产、销售的红酒礼品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标和张裕公司名称。张裕公司主张被告侵害了其案涉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者、擅自制造者,往往需要借助销售者的销售活动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告生产的包装盒系案涉商标标识的载体,其目的是将该标识作为商品出售给其他葡萄酒或者类似商品的生产者,侵害了原告案涉商标的专用权;且被告生产销售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伪造他人商标标识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生产销售的包装物可视为伪造权利人商标标识的载体,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以利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从上游打击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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