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引争议 到底是谁的“水浒泉”?
原告:郓城县康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简称康泉公司)
被告:郓城县某水业公司等
【案情摘要】
郓城县宋江矿泉水饮料厂注册取得第1349332号“水浒泉”商标。2015年7月,周某某(甲方)与苑某某(乙方)约定在乙方经营期间,水浒泉商标归乙方全权使用。2019年11月,该商标转让给郓城县忠信食品有限公司。后郓城县忠信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康泉公司使用第1349332号“水浒泉”商标。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水浒泉商标并使用了“水浒泉水业”等文字。康泉公司以被告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经过了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虽然在本案诉讼时,商标经过转让导致商标权人变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商标虽然进行了转让,但在转让前权利人的授权没有终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依据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有效保护商标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本案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肯定了注册商标转让前合法订立的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因为注册商标权人的变更而否定其效力,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有效维护了已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稳定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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