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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网售假冒“施华洛世奇” 三人获刑

网售假冒“施华洛世奇”三人获刑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从他人处购进标有“施华洛世奇”商标的项链、手链、耳钉等商品,先后多次向曹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0万余元。黄某先后多次向曹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标有“施华洛世奇”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51800件,包括手拎袋、包装盒、绒布袋、擦银布、说明书、吊牌,销售金额为69000余元。

  曹某在其租住地,将从杨某处购买的项链、手链、耳钉饰品以及从黄某处购买的包装物组合后,通过阿里巴巴店铺“上海芙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销售金额8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黄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法院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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