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侵犯商业秘密三人获刑
颜某、周某、陈某原系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蝶扬州分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均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对该公司所有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具有保密义务。
颜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担任金蝶扬州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周某、陈某等人,以他人名义共同出资成立扬州协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公司"),颜某系协创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负责协创公司财务,周某负责软件实施。
协创公司成立后,对外使用金蝶扬州分公司办公电话,办公地点在金蝶扬州分公司内,为协创公司工作的人员主要系金蝶扬州分公司员工。
2013年4月,协创公司成立前后,颜某指使金蝶扬州分公司员工,利用金蝶公司的经营性信息和客户档案等商业秘密,为协创公司牟利,给金蝶扬州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7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颜某、陈某、周某作为金蝶扬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和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失,且数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足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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