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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擅自分装销售会影响注册商标商品,构成商标权侵权

擅自分装销售会影响注册商标商品品质保证、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的发挥,进而构成商标权侵权

【基本案情】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经授权享有“立邦”等商标的商标权。被告沈亚琳通过向立邦公司经销商购买的18L大桶立邦产品每4L进行分装后售卖。立邦油漆表示自己旗下没有该项产品,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广陵一审法院认为,沈亚琳未经立邦公司许可擅自将其商品分装到不同包装桶,一方面会降低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同时也可能损害商标的质量品质保障功能构成商标权侵权,最终判决沈亚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7千元。沈亚琳不服上诉,扬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

【典型意义】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使用的基本功能,其背后还承载着该商品的质量保障、商品信誉等衍生、附属内容,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改变商品的原始包装、规格、配比等行为,会降低商标指向的商品信誉,降低商标的美誉度,破坏商标的品质保证和信誉承载功能,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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