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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销售含有“SIEMENZ”标识的插座商标侵权案

虽不构成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但考虑到侵权人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身份、作用及具有侵权为业情形的,应适度加重赔偿力度,贯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精准赔偿理念

【基本案情】原告西门子公司系在世界和中国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系在中国登记设立的公司;西门子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西门子”商标、 “SIEMENS”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含有开关、插座类,均在保护期内,且该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一张某甲先后登记设立多家电器销售部和1家电器厂,其以“西门子”名义销售含有“SIEMENZ”标识的插座、被告二张某乙开办个体工商户“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原件厂”。原告认为两被告所使用的产品商标、字号与原告的商标相似,极易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并赔偿合理费用。广陵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原件厂已停业注销不再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存在,最终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各承担赔偿额2万元、1万元。西门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了张某甲因侵害多家知名商标品牌而被多个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等证据,扬州中院考虑到张某甲的恶意程度和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对张某甲的赔偿数额改判为6万。

【典型意义】西门子公司是国际著名的公司,该公司持有的“西门子”系列注册商标在电器类领域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张某甲先后投资设立了多家生产、销售与被诉侵权产品类似产品的企业,也存在侵犯案外人知名商标开关、插座等产品的行为并曾因此被法院生效判决裁判承担责任,由此看出被告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的恶意明显,属于故意侵权。二审法院在赔偿金额的确定时予以适度加重,在一审法院判赔数额基础上将张某甲的赔偿提高三倍,一方面体现了对以侵权为业的市场主体予以严厉打击的司法态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我市法院在保护创新主体权益、服务社会营商环境方面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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