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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擅自制作非遗牌匾并以此开展商业经营构成虚假宣传

擅自制作非遗牌匾并以此开展商业经营构成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张玉鹏被认定为邗江区、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被告正宏许记老鹅店并没有被授予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传承人身份,却私自制作并悬挂落款为扬州市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正宏许记®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牌匾,进行商业宣传、招收学员并招揽各地加盟商。张玉鹏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并赔偿损失。扬州中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但张玉鹏不因“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即享有排除他人合理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称号的权利,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非遗牌匾并将之用于商业宣传;赔偿张玉鹏损失、合理费用等1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黄珏老鹅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大运河文化的一项内容。一方面,本案判决对被告在经营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非遗传承人身份进行大量虚假宣传,恶意提升自己竞争优势,发展大量加盟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本案判决还涉及黄珏老鹅名称以及制作技艺的使用问题。本案明确了对大运河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法治界限,否定原告对案涉黄珏老鹅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名称使用的垄断性权利,对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护航大运河(扬州段)文化有文化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并走向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该案获评2021年度江苏法院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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