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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假冒未经“斐乐”品牌相关注册商标授权权利纠纷案

假冒未经“斐乐”品牌相关注册商标授权权利纠纷案

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时,被告人辩解存在刷单的,应明确识别指出刷单部分,并提供证据证实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假冒未经“斐乐”品牌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许可,通过提供原材料、商标等让人帮其加工假冒“斐乐”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80余万元、160余万元。两被告人不认可该经营金额并辩解其中包含刷单的金额,但是经审查,公安机关已经是作了对两被告人有利的指控,即确定销售额时已经各自剔除了约40元、60万元的刷单金额,且两被告人当庭陈述刷单的交易无法识别和区分,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法院对两被告人不认可交易金额并认为其中存在刷单的辩解不予采纳。高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6万元;段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2万元。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刷单形成的销量不具备真实性,不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侵犯商标权,在依据网络交易平台记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时,应当扣除刷单的销售金额。对于如何认定刷单金额的问题,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淘宝店铺销售交易记录、淘宝店铺向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支付宝账户转账(提现)到银行账户记录等证据认定。本案确立了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被告人辩解刷单时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规则,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同时,对本案两被告人判处实刑及罚金共计238万元,彰显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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