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匡威”等注册商标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时应依法扣减非侵权产品的销售价值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雷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匡威”等注册商标的鞋子,非法经营金额各为110余万元、120余万元,被告人郑某也实施了该行为,获取违法所得1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雷某提出其各自的经营金额认定证据不足的抗辩,高邮法院综合审查了黄某、雷某庭前侦查阶段的供述、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发现交易金额中包含衣服、手表等非侵权物品,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扣除非侵权物品销售金额,就低认定黄某向雷某的销售金额为70余万元、雷某的销售金额为80余万元,最终判定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9万元;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6万元;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典型意义】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不仅直接决定被告人罪与非罪,同时也影响适用的量刑梯度。本案中,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不能简单认定为转账记录之和,而是综合转账记录内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扣除非侵权产品的销售价值。经过扣减后的金额比较客观而且有利于被告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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