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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联想与安庆天空公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天空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争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庆天空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

代理审判员  甘 丹

人民陪审员  钮震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